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院务会议议事制度(修订)
院务会议是本院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策会议。为规范院务会议议事制度,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进行科学、合理的决策,根据有关规定,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1.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院务会议,特殊情况另行安排,会议根据情况由院长任或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办公室主任记录。
2.院务委员会成员参加院务会议。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院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及各教研室主任构成,列席会议人员由院长和副院长商定。
3.院务会议议题由院长和副院长商量提出。其他委员会前应征求、征询有哪些问题需在本次会议上研究,将提交会议的事项会前向院长汇报,经院长和副院长商量后确定。需要进行决策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4.会议内容包括:传达上级相关会议精神、指示决定、通知和主要工作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措施;研究制定本院长行政和教学的具体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任务和总结;讨论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员进修培训等事宜;听取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负责人、教研室负责人及教学秘书的工作汇报,进行督促、检查;其他需要院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5.院务会议议事应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后,由院长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要暂缓决定,待以后再商量或请示学校领导后确定。此外,对需要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守机密,不准泄密。
6.经院务会确定的各项任务,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按计划逐项落实,有关人员要加强督促检查。
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2021.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