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发布者:公共管理系发布时间:2021-04-12浏览次数:90


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的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教师参加学术交流,提高教师的教学、科研、管理水平,规范教师学术交流行为,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术会议必须是非商业营利性质,原则上会议的主办方应为国家级学术团体及其专业委员会或省内外高校,会议内容与申请者本人承担的工作相关,一般不收取参会费用或仅限于以会养会性质,收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每天500元。

第三条 教师应主动搜集会议信息,凭会议通知、邀请函或征文通知报请学院分管院长、院长批准,获得批准后,方可参加相关学术会议。

第四条 参会教师要积极向会议提交论文和做交流发言,并在会议结束后两周内向学院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包括参会的会议资料、交流论文、图片信息和通讯报道等),及时反馈最新科研动态和学术信息。相关材料作为教师业务档案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存档。

第五条  教师原则上每年可以获得一次学术会议参会资助,对于确实需要、对学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学术会议,经批准可增加1-2次资助。学院领导、学术带头人、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因工作需要可酌情增加参会次数。参会费用从个人教研或科研经费中列支的不受此限。

第六条 教师参会时所发生的往返车(船)票、会务费、住宿费等费用应符合学校规定的报销范围和标准,并统一使用公务卡支出。会后,凭公务卡刷卡小票、发票和会议通知按学校报销程序报销。

 第七条  学院每年将以适当方式向全体教师公布上一年度本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以及获得资助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会负责解释,未竟事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裁定。



202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