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导师制试行办法(修订)
为充分发挥专业教师在大学生专业思想教育、学业发展过程中的引领作用和学生培养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帮助学生全面成长成才,经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在本科学生中实施学业导师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成立学业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由本院院长和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副院长及院长助理、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一)学业导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采取教研室与学院共同推荐、学生选择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学业导师。
(三)学业导师指导学生人数原则上每届不超过10人。
(四)学业导师的聘期根据导师与学生的具体情况灵活确定。
(一)制定导师工作计划;
(二)帮助学生制定学业规划;
(三)帮助学生尽快适应大学的学习和生活;
(四)指导学生的专业方向选择、课程选择;
(五)加强对学生的学法指导,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
(六)指导学生参加科研工作,提高学生的专业兴趣,培养学生的科研意识和科学精神;
(七)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业活动和其他课外活动,提升学生的人文素质;
(八)其他导师应尽的职责。
(一)学业导师的考核由各教研室与学院共同完成,教研室通过学生评教的方式考核,每学期组织一次,考核结果报学院审核备案。
(二)学院要建立学业导师工作档案,定期讨论学业导师工作,每学期至少开一次会,以通报信息,研究问题,交流经验。
(三)学校根据学业导师制工作的具体情况,组织召开学生座谈会或工作经验交流会,并每年评选一次学业导师先进个人。
(一)本意见自2020级起执行。
(二)本意见由学业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2020.1.16
